锅炉清洗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
时间
:2017-07-14 13:39:11 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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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清洗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
,应当按照本规则
,根据水质标准
、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
、汽质量的要求
,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
。 锅炉清洗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
、主要系统设计
、设备选型
、仪器仪表配置等
。
第十一条 新设计
、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样取样点
。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/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.7MW的热水锅炉应当设置锅水取样冷却装置
;对于蒸汽质量有要求时
,应当设有蒸汽取样冷却装置
。水样取样点应当保证取出的水
、汽样品具有代表性,并且符合相关标准对样品的要求
。
第十二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、药剂和树脂的生产单位
,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
,有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
,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
,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
、标准的要求
,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
。
第十三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
,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
:
(一)水处理设备图样(总图
、管道系统图等)
;
(二)产品质量证明文件
;
(三)设备安装
、使用说明书
。
第十四条 水处理药剂
、树脂出厂时
,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
:
(一)产品合格证
;
(二)使用说明书
。
第三章 安装调试
第十五条 锅炉水处理系统(设备)安装单位(以下简称安装单位)
,应当具备与其安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
,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
,按照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和有关规范及其标准进行安装
,并且记录
,对其安装质量负责
,并且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
。竣工验收后
,应当将安装竣工资料提供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中
。
第十六条 锅外水处理系统(设备)安装完毕后
,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
,确定合理的运行参数
。
采取锅内加药处理的锅炉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
,确定合理有效的加药方法和数量
。
调试后的水
、汽质量应当达到水质标准的要求
,调试报告应当存入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
。